关注汇缴中的所得税疑难案例

   日期:2019-11-14     来源:北京审信曲信通税务师事务所    作者:北京审信曲信通税务师事务所    浏览:22021    
核心提示:[案例8]补充医疗保险税前扣除范围问题问题背景:企业购买的补充医疗保险,不同保险公司保险条款相差悬殊。如保险经纪人向企业推
[案例8]补充医疗保险税前扣除范围问题
问题背景:
企业购买的补充医疗保险,不同保险公司保险条款相差悬殊。如保险经纪人向企业推销的××保险公司补充医疗保险包括:××特需金团体医疗保险、××世纪××住院团体医疗保险、××高额无忧I型团体医疗保险、××社会统筹补充团体医疗保险(保险责任条款规定:符合投保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规定范围的合理医疗费用)、××附加世纪××门急诊团体医疗保险、××健康有约团体重大疾病保险、××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 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明确,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财政部 劳动保障部关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2﹞18号)规定:一、按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自主决定是否建立补充医疗保险。企业可在按规定参加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基础上,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用于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支付以外由职工个人负担的医药费用进行的适当补助,减轻参保职工的医药费负担。……三、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办法应与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资金由企业或行业集中使用和管理,单独建账,单独管理,用于本企业个人负担较重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药费补助,不得划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也不得另行建立个人账户或变相用于职工其他方面的开支。
《关于印发《北京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1﹞16号,以下简称“16号文”)第二条规定:补充医疗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形式。参加了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可以为本单位职工和退休人员(外商投资企业限于中方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重点用于解决退休人员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职工住院治疗需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第五条规定,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支付范围,可以比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管理规定,以及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确定。具体支付比例由企业确定。
事务所意见: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保险责任条款中应标注:符合投保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规定范围的合理医疗费用,参保人的医疗支出应当符合投保地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目录以及服务项目目录等。基本医疗规定的自费项目或自负部分补充医疗保险亦不予报销。无上述相关表述的应不属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应属于商业保险。
企业意见:
企业不同意调整。
理由:税法只是明确“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16号文也只是明确“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支付范围,可以比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管理规定”,但并未表述为“应该比照……”,企业认为税法没有明文规定补充医疗保险的范围,企业根据保险经纪人推荐购买的补充医疗保险应该能够税前扣除;如果不能税前扣除,税务局应该提供各保险公司符合税法规定的补充医疗保险险种清单。
建议:
企业在签订此类补充医疗保险时,应注意以下几点:一是险种符合《保险法》规定的关于医疗方面的补充险种;二是险种应符合人力社保部门的规定;三是注意混同性问题,险种要分出保费里哪些属于医疗或养老或意外等方面的保险,分别列示,否则,不得税前扣除。
(北京审信曲信通税务师事务所提供)
[案例13]票据贴现利息的问题
问题背景:
企业在财务费用中列支票据贴现手续费582000.44元,后附银行贴现利息单,无发票。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以下简称“28号公告”)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事务所意见:
由于企业与银行是独立法人,贴现业务应属于增值税应税范畴,所以银行应给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企业凭发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如未取得发票,则应按不合规票据处理,不得扣除。
企业意见:
28号公告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第八条规定,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银行的公信力度大,其出具的贴现利息单即能证明此贴现利息支出实际发生,可以补充贴现协议,但发票不是必须的。28号公告明确,外部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凭贴现利息单应该可以进行所得税前扣除。
建议:
企业支出应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依据《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第四条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金融机构开展贴现、转贴现业务需要就贴现利息开具发票的,由贴现机构按照票据贴现利息全额向贴现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转贴现机构按照转贴现利息全额向贴现机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计算缴纳增值税均以其实际持有票据期间取得的利息收入。为满足贴现人全额索票的需求,明确贴现人在申请首次贴现索取发票时,贴现机构应按照票据贴现利息全额向贴现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转贴现机构按照转贴现利息全额向贴现机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28号公告第九条明确,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因此,其支出应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北京审信曲信通税务师事务所提供)
[案例14]税前扣除凭证的问题
问题背景:
A上市公司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债券承销商为西部证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银行为华夏银行,债券证券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A公司按照发债约定支付债券利息,计入账面财务费用——利息支出9000万元。A公司全权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即A公司将债券利息9000万元由华夏银行专项账户汇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银行账户,委托其按债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债券数量将利息发放给投资者,取得公司将款项划转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银行回单(单位结算业务申请凭证、结算业务申请书),无法取得相关利息发票。债券从发行至委托支付利息,均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公告。对于未取得发票的原因,A公司解释,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只是代理发放债券利息,并不是利息最终受益者,故不会给发债公司开具利息发票;而债券的投资者众多,既有个人也有公司,发债公司不清楚债券投资者的相关信息,并未直接与债券投资者接触,要求债券投资者一一提供发票很不现实。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以下简称“28号公告”)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事务所意见:
发债支付债券利息事项,属于28号公告第九条规定的在境内发生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贷款服务),按照规定,该利息支出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但发行债券的企业无法取得发票,如A公司再补充取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债券兑付兑息确认书,可否以上述银行回单加上债券兑付兑息确认书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建议:
企业公开发行债券所支付的利息支出,确系无法取得发票,可以凭备案注册通知书、付款凭证、兑付通知书、兑付手续完成、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结算单等证明书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其相关的资料应留存备查。
(北京审信曲信通税务师事务所提供)
[案例25]、电商平台客户好评返现金税前扣除问题
问题背景: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电商平台邀请客户收到或者使用产品后对该产品进行评价,给予好评的客户一定金额的好评返现,企业计入销售费用全年累计金额 为50,000元,凭证后没有任何附件,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以下简称“28号公告”)文件规定:
第四条 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
第五条 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
第六条 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
事务所意见:
企业电商平台给予好评顾客的现金返还若无法提供相关附件及证明资料,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如果有活动规则(通告)、电子商务系统内定单明细清册、实际已返现明细清单和支付凭证等资料,证实其业务是真实发生的,并未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规定,且与平台销售相关,应当可按业务宣传费相关规定予以税前扣除。
建议:
企业应加强税前扣除凭证相关资料的管理,包括合同协议、营销活动规则(通告)、电子商务系统内定单明细清册、支出依据、付款凭证、实际已返现明细清单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北京审信曲信通税务师事务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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