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热点问题—— 三

   日期:2021-11-23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浏览:15578    
 

21.房地产开发企业能否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

  答:现行政策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没有限制性的规定。设立在西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规定的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生态小区建设等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以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

22.企业在汇算清缴时填报表单选择报表,之后发现不需要填写该表,或者发现表格没有选全怎么办?

  答:系统只显示在《填报表单》中勾选的附表,不勾选的不显示(不需要企业补零申报)。企业在申报过程中发现需要增加或者删除已经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完成选择的报表,需要回到《填报表单》进行增加或者删除相关报表的操作。且在完成整体申报前《填报表单》可进行反复修改,修改后不会影响与修改数据无关联的数据。但与增加或者删除的数据有关联的其他报表数据需要修改或重新填报。
2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哪些表是必填表?

  答:不同企业必填表的种类不相同,电子税务局中会根据企业类型自动分配,填报表单的“选择填报情况”中标灰的是系统默认的无需填写和必须填写的报表。

2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总分机构都需要报送哪些报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 年第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1号的相关规定,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机构需要报送的报表包括:

  总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总机构以及下属各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总机构下属各分支机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表样为A105000,表内不设置勾稽关系) ;

  分支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 。       

25.适用增值税进项税额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加计抵减的10%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

  答:从会计处理看,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的规定,企业需按加计抵减的金额计入“其他收益”科目。考虑到企业按进项税额10%加计抵减的应纳税额形成企业的经济利益流入,而现有政策未明确该收益属于不征税收入或免税收入,因此应作为应税收入计入纳税所得。

26.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都必须填写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措施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8号)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为小型微利企业必填表单。

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中的“基本经营情况”为小型微利企业必填项目;“有关涉税事项情况”为选填项目,存在或者发生相关事项时小型微利企业必须填报;“主要股东及分红情况”为小型微利企业免填项目。

三、小型微利企业免于填报《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10)、《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20)、《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A102010)、《金融企业支出明细表》(A102020)、《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A103000)、《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

上述表单相关数据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中直接填写。

四、除本公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表单、项目外,小型微利企业可结合自身经营情况,选择表单填报。未发生表单中规定的事项,无需填报。

五、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号)等规定的企业。上述政策规定发生调整的,按照最新政策规定执行。

六、本公告适用于小型微利企业2018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

27.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有哪些?如何界定企业是否属于不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答: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四、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1.烟草制造业。

2.住宿和餐饮业。

3.批发和零售业。

4.房地产业。

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6.娱乐业。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上述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为准,并随之更新。

……

六、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规定:“四、不适用加计扣除政策行业的判定

《通知》中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行业的企业,是指以《通知》所列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按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

……

八、执行时间

本公告适用于2016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28.我们企业2021年补缴了2019年的房产税,想问一下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可以在2021年扣除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的规定:“六、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

……

九、本公告施行时间 本公告规定适用于2011年度及以后各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处理。” 

29.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规定:“一、关于企业差旅费中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税前扣除问题: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0.企业在当年12月份预提的工资、薪金在次年1月份发放,能够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扣除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以及第四条规定,本公告适用于2014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本公告施行前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事项,符合本公告规定的可按本公告执行。

因此,企业在当年12月预提的工资、薪金在次年1月份发放,可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按规定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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